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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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间的购房款之诉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赵老伯的老伴20多年前过世。赵老伯住的是一套公房,老伴走后,他出资把这套公房买下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儿子离婚后,没地方住,跑来和赵老伯同住。一开始说只住一段时间,等经济状况好点了搬出去,可这一住就是好多年。住的日子久了,儿子有了想法,他多次和赵老伯说想要把产权证上的名字换成他的。赵老伯就这一个儿子,但儿子从没让赵老伯省过心。还好有老朋友当参谋,赵老伯向儿子提出,现在他还活着,名字不可能直接改成儿子的,但可以把儿子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加名字也是有要求的,就是儿子要出钱,否则一切免谈。儿子考虑了几天后,同意了赵老伯的要求。这样父子俩一起去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老伯将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儿子,出售后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转让价款为100万元。因为是父子,儿子说钱他会在一年内付清的,所以也就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的期限,当然也没有写违约责任等。

  之后,儿子如愿成了这套房的产权人之一。如今距离儿子成为产权人已两年多,他一分钱没付。赵老伯住院,儿子没来看望不说,赵老伯打电话给他,问他要房款说要付住院费和护工费,儿子一句“没钱”,就把电话挂了。无奈,赵老伯只得求助法律,由于他与儿子当时约定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屋纠纷,因此赵老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儿子向他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案件审理中,儿子提出赵老伯将这套房买为产权房时,他出了钱,并提供了《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但从记录看,支出原因为“还商购贷”,显然非用于公房购买产权。

  赵老伯与儿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他们在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但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父子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双方,因此合同中这些内容的约定与否不影响儿子作为买售人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且赵老伯已履行了他作为出售人的义务,将这套房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至儿子名下,儿子应当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对于儿子提出其曾提取公积金用于这套房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但根据他提供的证据,只能看出公积金的支出是用于“还商购贷”不能证明是用于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仲裁庭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决儿子支付赵老伯购房款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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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新民法谭A24父子间的购房款之诉 2019-06-07 2 2019年06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