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过站争吵抢方向盘
2018年12月4日9时许,一辆783路公交车驶至张杨路居家桥路站台时,梁某某因为错过下车时机,要求司机停车开门,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司机3次打开车门,梁某某都没有下车。在司机再次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后,梁某某从车厢中部快速走到司机身旁,与司机发生言语争执,同时强行拉拽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到一辆电力公司工程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内无人受伤。
到案后,梁某某供述称,因与司机争吵,所以司机开门她都没有下车。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其落户上海资格也因此被取消。
庭审 两段视频还原现场
今天上午9时30分,在浦东新区法院第一法庭,梁某某盘发、身着黑白条纹T恤走上法庭。今年53岁的她,小学文化,此前为家政员。
对于自己抢方向盘的行为,梁某某表示,起因是司机先用上海话骂她。“当时我太气愤了,我从小到大没被人骂过。”而对于司机几次开门她都不下车的原因,她解释道:“门开得太小,下不去。”
梁某某是否主动拉拽方向盘是本案的关键情节。对于公诉人的询问,梁某某表示,当时她太生气了,按住方向盘,不知道怎么回事,方向盘就移位了。当公诉人追问她是否主动拉过方向盘,她语焉不详:“可能拉过了。刚开始是主动拉的,但后来是不小心碰过去的。我记不清了,以监控录像为准吧。”
法庭现场播放了两段视频录像。一段是在后车门位置拍摄的,录像显示,在十几秒的时间里,司机曾3次打开车门,梁某某第一次晚下了车,但后两次站在车门口没有下车,和司机发生言语冲突。第二段录像显示的是司机驾驶位置的情况,梁某某冲到司机旁,骂骂咧咧,用手用力拉拽方向盘,情绪非常激动。
辩论 是否属于自首坦白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司机是否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是否为自首、坦白,被告人对后果的认知程度,可否从轻处罚等展开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从事发开始,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法庭上有所不同。此前,她对拉拽方向盘的行为语焉不详。虽然在法庭上承认了错误,属于坦白,但不算自首。
梁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此事中司机也有一定过错,事发偶然,梁某某没有主观恶意,事后能坦白,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在最后陈述阶段,梁某某泣不成声,表示“自己文化程度有限,不懂法,造成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很后悔。希望法庭给我一个依法从轻的机会,让我早些回归社会、家庭”。
休庭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认为驾驶员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梁某某坦白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首。考虑到其为初犯,家人已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梁某某在实际载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缓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新闻链接
静安:男子被判1年
因停靠地点问题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年近60岁的易某竟在长途巴士运行期间,多次抢夺方向盘并拉拽司机胳膊。今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公诉人指控,今年2月27日12时50分许,易某与长途汽车驾驶员房某发生争执,房某驾车行至静安区交通路附近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时,易某拉拽房某的手臂并抢夺汽车方向盘,房某被迫将车辆停在道路上数分钟,并拨打电话报警。易某在车上等待,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事发后主动在车上等候警察到来,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认定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可适用减刑,但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