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父母有一套房屋,该房原为公有房,承租人为方母。方父早年去世,他们育有方某和方女士两个孩子。兄妹两人成家后先后搬出,但户口一直在此房。1999年母亲和兄妹两人协商并经书面协议把上述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2002年4月母亲经不住儿子劝说亲笔书写遗嘱,通过遗嘱母亲将上述房产赠与其已成年的孙子小方(即方某儿子)并将遗嘱交给小方保存,对此方女士并不知情。2005年初母亲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方某和妻子照顾母亲不到三个月便不管不问,之后母亲的生活全靠方女士一人照顾,直到2009年2月母亲去世。
2017年2月上述房屋所在地段被纳入上海旧城改造项目,同年12月方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595余万元。方女士找到方某协商房屋动迁利益分割问题时,方某才突然对方女士说出了母亲生前留有遗嘱。虽多次交涉,方某和小方两人坚持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方女士无关,拒不让步。
方女士找到我。我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首先涉案房屋是产权房,私房的征收补偿针对的是产权人,和房屋里户口一般没有关系。在产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房屋变成了遗产,征收安置补偿款有产权人的继承人法定继承。本案虽涉案房产之前是公房,但通过家庭协议已购买成了产权房。在产权人去世后,涉案房屋变成了遗产,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由方某兄妹法定继承。其次,小方作为奶奶的孙子,其和奶奶之间并没有法定继承关系,奶奶生前留给小方的这份遗嘱实际上是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据此判断,小方生前持有奶奶的“遗嘱”,且在其奶奶去世后的八年之久没有向法定机构和相对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没有主张其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已视为其权利放弃。其次,方女士因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后方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判决方女士获得涉案房征收安置补偿款三百余万元,案件以方女士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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