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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沪上智库专家建言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
江跃中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会涉及到个人隐私,甚至是一些难以启齿的离婚原因。这些都是个人私事,总是拿给别人看很尴尬。”沪上智库专家、上海社会科学院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主任李小年,2015年就提交了“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书”的社情民意,今年又在智库专报中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联合发文,判决生效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具离婚证明书,并从法律上明确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民诉法第134条也应该改成“离婚案件,非经当事人申请,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一律不公开发布在网上”。

  最近,该建议得到了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第一个高院层面的有关离婚证明书的规范性指导意见有望出台。

  李小年建议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她表示,判决生效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请求开具离婚证明书,这样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很多事务时就不需要再全文复印法院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了。

  李小年还通过上海社会科学院的国家高端智库专报,提出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的若干建议:根据当事人申请和实际需要,离婚证明书还可以加上子女抚养权和房产等重大财产归属等记载事项,这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情况应出台规范性的意见;民政部门也可考虑根据生效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换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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