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以“爱”为主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其实,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动用惩戒手段,从我国老祖宗办私塾起就世代流传。比如,对于作业不认真、上课捣蛋、欺负同学,熊孩子,先生会用戒尺狠打手心。现代学校制度确立后,戒尺虽然不见了,但诸如立壁角、罚抄课文、叫到办公室骂一顿、停课写检查等,一直成为学校惩戒调皮学生的惯用手段。只是,随着青少年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学校在运用惩戒这一特殊教育方式上变得越来越谨慎,操作的空间也愈发狭小。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校长查正和说,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实施时需极为慎重。“从教育实践来看,即使像罚站这样的小惩戒,也只适合那些比较阳光的学生,他们不太会因为被老师训斥而出现过激和极端反应;而对于那些存在心理问题或本身就比较内向的学生,绝对不适合对其施以惩戒,因为他们本来就心理脆弱,容易诱发其他极端情绪。”查正和说,教育最终还是要以“爱”为主,在鼓励学生自主发展、倡导师生民主的当今社会,已没有必要过于强调惩戒的作用,而是要做好对学生思想、品行与学业的日常引导工作。
把握尺度是关键
也有教育界人士认为,惩戒很可能越界,会成为另一种打擦边球的体罚,甚至有“以暴制暴”之嫌。说到底,目前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等,都没有对惩戒做出法律规定,以及如何防止惩戒权被滥用,这势必会成为一个个绕不开的法律新问题。据悉,美国、英国、韩国等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相关规定。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适当的惩戒是教育所应当具有的功能之一,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也是为教师“松绑”,其目的是让孩子“长记性”,知道什么是不能做的行为。但同时也需对惩戒权做出法律界定,学校先要出台由教师、学生和家长同共参与制定的校规校纪,对惩戒的程序、申诉机制等都要有相应的规定。还应在校内建立类似“学生事务中心”的机构,将违纪学生的调查、评议、处置权交由这个机构来管理和实施。 首席记者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