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特点凸现
近几年来,中国汽车召回凸现三大特点。
一是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一年内中国汽车召回达到1133.53万辆,创下历史新高。2017年汽车召回在快车道上继续“深踩油门”,截至3月15日,相关车企已召回77次,召回数量已达到193.25万辆。汽车召回发展势头之猛与增长速度之快,全球唯此一家。
二是政府的“有形之手”推动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缺陷产品召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召回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持续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措施,通过行政约谈和缺陷调查,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召回义务。其中,经启动缺陷调查程序而召回的比例,从2014年首次突破60%后,2015年为64%,2016年则上升到75%以上。鉴于目前大部分缺陷汽车召回不是标准符合性问题,而是在标准没有覆盖的领域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引发的,质检总局通过积极收集产品缺陷线索,开展信息分析、故障勘察、试验验证、专家论证、缺陷研判等技术工作,有效监督并促使一批生产企业依法主动实施召回。
三是目前汽车行业已逐渐形成了“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实施召回”的良好氛围。曾几何时,我国众多汽车企业“谈召色变”,担心召回尤其是大规模的召回事件会给车企带来负面的影响。但质检总局执法司日前对400多家汽车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企业已转变想法,认为召回实际上是企业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过程,是一个成熟企业负责任的做法。所以现在汽车召回已变得十分平常,厂商不再遮遮掩掩,由被动变为主动,消费者也能宽容待之。
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汽车召回的破冰之旅于2004年开始,那一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之后的近13年时间里,随着汽车召回数量从少到多,汽车企业也逐渐成熟,消费者也对我国汽车召回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
2013年,国务院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我国汽车召回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完善。2015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一方面,健全了质检总局内各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质检总局积极与公安、交通、工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更加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实施办法》作为《条例》的细化规章,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
相比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长达六十多年的漫长召回历史,中国汽车召回历史才10余年,但从无到有、从低到高、不断完善,从《规定》到《条例》,再到《办法》,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成的汽车召回法规体系,并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领域的召回立法体系,出现多个由中国市场引发全球召回的案例。从“谈召色变”到主动召回,说明了我国汽车召回工作的巨大进展及企业的成长和成熟,所产生的神奇“魔力”有目共睹。
倒逼质量提升
眼下,成批次、跨品牌、全球性以及新技术带来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逐渐成为质量主管部门经常面对的课题。从2016年召回涉及的缺陷问题所在来看,召回数量排名前3位的依次是:气囊和安全带问题召回65次,涉及数量最多,为642.87万辆;其次是发动机问题召回28次,涉及数量241.98万辆;再次是车身问题召回29次,涉及数量85.29万辆,位居第3位。数据上的变化,反映出国产汽车质量远没有令人高枕无忧,汽车质量问题的呈现方式也呈现更多样化。
事实上,不少汽车配件质量本身就处于及格线,稍微过度使用,就会出现极限疲劳。解决之道只能通过批次爆发引起召回或者提高国标,来促进提高自身生产标准。于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车企提升质量的倒逼作用也就逐步显现出来。召回的背后是企业不断完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性能的不懈追求,企业通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不但消除了大量产品安全隐患,避免了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召回是预防性措施,以少量的缺陷案例找出问题共性,为绝大多数车主提前消除安全隐患。
目前越来越多的汽车生产企业主动成立了专门的综合管理机构,组织研发、生产、质管、售后服务等多个部门,收集用户投诉信息,努力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研究技术改进措施,从设计、生产、售后服务、供应链管理等各个环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产品质量。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截至目前,全国各个汽车生产企业为消除车辆缺陷投入召回活动的直接经济成本超过210亿元,为广大消费者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