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爱民介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1988年由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依据现行《代表法》,以及上海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重新规范了代表书面意见的提出、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督促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宽、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将具体意见告知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有关归口负责机关和承办单位;后三者再做研究办理,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