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时期”告知承诺
情人节、中秋、元旦、春节……都是让快递马不停蹄的好日子,可也是让快递殚精竭虑、捉襟见肘的坏日子——一些快递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顾自身的快件处理能力,盲目承接业务,造成快件积压、延误,越到“特定时期”矛盾就越突出。
要减少供需矛盾,办法草案第24条第一款明确: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春节等特定时期的业务量变化以及寄送能力,明确特定时期的快递服务承诺;同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收寄快件时告知寄件人,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
“特殊情形”签订合同
到了每年的促销季,大规模的商品促销活动,也会导致快递业务量激增,快递不“快”。
为此,办法草案第24条第二款要求:从事商品促销活动的商家应当事先与快递企业协商快件寄递方案,并签订快递业务合同,以便快件妥善寄递;如果快递企业需要变更快递服务承诺,商业企业和快递企业也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破产后如何“紧急处置”
今年3月初,本市快递企业“星晨急便”、“鑫飞鸿”突然停业,导致快件积压。对此,市邮政管理部门紧急介入,组织同业及时“救场”,转运、转投积压的快件。
其实,除了“特殊时期”、“特殊情形”引起的快件积压、延误,另一种情况更会让快递不“快”——快递企业破产、转产、停业,却未能妥善处理好已收快件。
为此,办法草案拟赋予市邮政管理部门紧急处置的职权,要求邮政企业或者其他快递企业应当服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处置突发性快件积压事件时的统一调度,及时运递积压快件。
审议意见也提出,这项规定虽有利于保障用户权益,但也存在明显“瑕疵”——
■本市已经实现了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如果借用邮政普遍服务的资源去介入快递业务,既与目前分业经营的现状不符,也会影响邮政普遍服务;
■一旦造成快件积压的企业无力承担紧急处置费用,如何对接受统一调度的企业作出补偿?办法草案并未明确。
因此,这一项制度设计究竟何去何从,还有待审议修改之后见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