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刘先生和蔡女士通过联谊活动相识恋爱,1997年1月登记结婚,1999年7月生育一子。两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教育孩子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并自今年4月起分居至今。刘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审理中,刘先生说,1997年3月,发现与妻子在生活习惯、理念上有很大不同。同年7月,得知妻子在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此前妻子及其家人均没有告知。
蔡女士则指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5年6月,自己因练气功导致精神偏差,住院治疗。同年9月,出院诊断为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没有定性为精神疾病,所以并未向对方隐瞒病情。双方为了照顾家庭、教育孩子产生矛盾,致发生口角。自己曾提出离婚,在调解阶段,自己考虑到维持家庭不易,就没有正式立案起诉。现考虑儿子的身体和生活,且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被告虽被诊断为双相障碍-躁狂症,但自出院后就未再发病住院,现在状况稳定,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改善夫妻关系,而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共建和睦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