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哪里不好,干嘛不飞?!”听到机长广播的刘先生很激动,其他乘客也议论起来。难道这次误点还另有隐情?
原来起飞前,指挥中心传来紧急通知,有人报警称机上有炸弹,须终止起飞!机长为了不引起恐慌,便以天气恶劣为由,请乘客下机等候。航班此时延误可急坏了刘先生!“我还得赶回去见病危的父亲啊!”在乘务员的尽力安抚下,乘客们还是回到候机大厅。但经过排查,并未发现炸弹,疑似有人谎报。机场最终决定重新安排乘客登机。而此时,刘先生突然接到电话,原来父亲已带着遗憾过世了。悲痛万分的刘先生当即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对方却以责任系报警人而拒绝补偿。原来,经警方查明,报警者叫小陈,有九年精神病史,报警时正处于发病状态。
真相大白后,刘先生犹豫了:该找小陈索赔还是航空公司呢?小陈家境困难,如果赔不起,又该怎么办?类似事件,航空公司能免责吗?
【专家点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
航空器遭遇“诈弹”袭击,最近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界定造成航班晚点和乘客损失的责任人并不难,该类案件属于第三人直接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间接对航空公司与乘客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事件,“诈弹”恐吓制造者难辞其咎。本案稍显复杂之处在于:“诈弹”恐吓者小陈患有精神疾病,且家境贫寒,导致赔偿责任可能落空,在此种情形下,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对乘客刘先生的赔偿责任。
这就需要从航空器特有的安全义务说起。航空器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航空器安全也是一种特别的公共安全,航空公司、乘客、社会公众都负有保障航空器安全的义务。航空公司对航空器负有特别安全义务,其基于公共安全责任与航空运输合同责任,必须履行排除各种有可能导致航空器危险的义务。航空公司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应做到合法排除、尽职排除、合理排除,不得放任危险损失的扩大,应在确保航空器安全条件下尽职履行将乘客与货物准时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对航空公司来说,如果安全义务与守时义务发生冲突,履行安全义务应当放在第一位;如果放任危险损失的扩大,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乘客也负有一定的分担航空器公共安全成本的义务,确保航空器安全并不只是航空公司一家的义务。
就本案的处理结果而言,我个人的意见是:因为加害人小陈的赔偿责任可能落空,考虑到乘客刘先生因航班延误所引起的特殊心理痛楚,由航空公司对刘先生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质抚慰,显得较为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