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医院妇科门诊处传来一声惊叫:“啊,你身上是什么?!”却见一位中年女性低着头匆匆走出了诊疗室。原来,在这个妇女的腹部有四个醒目的大字:我是流氓!
这名妇女叫胡美丽,长相漂亮,她的丈夫陈强外貌平平,也没什么才华,她进厂后不久便和厂长余波混在一起。两人常借口工作去厂附近的宾馆幽会,以为瞒过了所有人。
一天,胡美丽照常前往宾馆等候余波,喝了杯茶便昏昏睡去。等她醒来,惊觉肚子上已被文上了“我是流氓”四个大字!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陈强早已知晓了胡美丽与余波的勾当,当他得知胡美丽又要与余波出去鬼混时,便事先潜进房间,在茶包内混入了安眠药,并支开余波,待胡美丽昏睡后就完成了他的“杰作”!
知道真相后的胡美丽是有苦说不出,这事要是张扬出去,名声扫地的只能是自己和余波,谁让自己理亏在先呢。这些年来她都不敢去公共浴室洗澡,陈强使她几乎失去了去这些公共场所的权利。直到身体的病痛再也无法忍受,万不得已只能去了医院,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她的母亲来照顾她时,发现女儿所受的屈辱,毅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那么,陈强在自己老婆肚子上的刻字行为是不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公安机关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强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一种意见则认为构成侮辱妇女罪。这两个罪名很相似,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包括男性)没有区别;而侮辱妇女罪,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
对照这个区别,公安机关认为陈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但也有人认为,刑法规定,侮辱罪是公然侮辱他人,必须具有公然性。陈强实施文身行为的地点是在宾馆的房间里,没有第三者在场,没有公然性。但是,公安机关认为,尽管陈强在实施文身行为的时候不具有公然性,但胡美丽肚子上的文身,去医院看病时会被医生看到,去公共澡堂洗澡会被别人看到,其行为的后果具有公然性。对于公然性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在实施行为的时候,还要看其结果。所以,公安机关还是认为,陈强涉嫌构成侮辱罪。
最后,胡美丽提起刑事自诉并提出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两人离婚,也判决陈强构成侮辱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同时判决被告陈强支付原告胡美丽民事赔偿,包括原告的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
(由CCtV12《法律讲堂》节目组供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陈一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