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合同,付好定金,产权证却迟迟办不下来。陈小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遇到了这种麻烦事,便来到了我们君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原来,想要租房的陈小姐看中了一套房屋,便与出租广告上的出租人李某联系,李某自称代表房东王某,与陈小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李某应确保房东王某对房子享有所有权及转租权,并要向陈小姐出示身份证、产证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王某的授权书。陈小姐一看合同约定如此详细,便放心地向李某支付了定金38000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却迟迟不肯交付房东的产证、身份证等证明,并且拒绝提供房东的联系方式。没有这些资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陈小姐便请律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竟发现该房没有产权登记。对此,李某辩解称大产证正在办理,办出来肯定是王某的产权。
陈小姐对此十分气愤:既然合同已经有了约定,那就按合同来,现在李某既不能提供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又没有产证,又拿不出授权书,这怎么能放心?陈小姐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李某则狡黠地笑了笑,说:“房子交给你了,用不用随便。”接受陈小姐的委托后,我也曾与李某协商,但是李某的态度让我感觉到只剩下诉讼这条路可以走了。于是我开始收集有关资料,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定金。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出租的房屋并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本不能出租,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是无效的。退一步而言,假设房子确有产权证,产权人也确实是王某,那么李某就应当证明自己得到了王某的授权,有权代理王某签订合同;或者在签合同后得到王某的事后追认。然而本案的李某却迟迟不能提供授权证明,也没有房东的事后追认。在这样的情况下,陈小姐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据此判决,确认陈小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李某向陈小姐返还全部定金。
陈小姐签订合同的过程相当不谨慎,既没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做调查,又没有见到房东的身份和授权情况,便草率签了合同。在签订合同前,要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屋的产权及抵押状况进行查询,这些事比较琐碎,但却能避免很多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