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有必要进行修订、充实内容后,将这个规定上升为地方人大条例。
建议在拟新制定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增加一系列内容,将《监督法》作为上位法写入新条例中;让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更充分、效果更理想;会议期间人民政府接受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和质询。建议政府应当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政府应逐步减少直至杜绝预算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