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
警方提醒: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学会保护好电子数据证据,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