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制订于1993年,在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0年来,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和权利救济两大核心功能,并针对两大功能设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增设了对“建议、意见”类信访处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新条例强调了法治信访的理念,针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同特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分别进行了规定,群众可以根据三类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不同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向相应机关反映。同时,条例还规定,凡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纳入行政信访受理范围;对具体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符等申诉事项,不纳入法院、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条例还新增了信访听证条款,体现信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的导向,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予以明确。
为扭转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状况,上海自2008年3月开始探索建立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制度,形成了“有序信访、理性维权”的导向。据此,在此次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中首次把信访核查终结写入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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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信访办获悉,近年来,本市信访形势平稳有序。自2007年起,本市信访总量连续5年呈逐渐下降趋势,2012年信访总量与最高峰时下降了52.6%;联名信2012年与最高峰时相比下降33.1%;群众集体访2012年与2006年相比下降23.2%。信访秩序持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