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从上海起步试点至今己一年有余,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目标。专业化与职业化,是为了体现作为法律人的专家品格,也是培育独立司法精神的基础。
中央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并对他们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收入待遇。但权力的扩大、待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保持清廉司法,也不必然会输出公平正义。在这一轮改革中,人们依然十分关注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关心改革的各种“投入”是不是真能产出更多的正义。
的确,司法不廉、审判不公一直以来影响司法的形象,每当某些涉及审判不公的案件曝光后,人们多少都能看到司法屈从于私利、权贵、人情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因此,如何在观念和实践层面上真正确立起依法裁判、廉洁司法的理念,如何培养司法人员不畏权贵、不徇私情、刚正不阿的品行,就成为确保审判活动公正、廉洁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在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和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案件的权力长期没有落实,还面临诸多的困扰、干预甚至阻碍。如何充分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确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中央曾多次强调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对确保司法活动公正性的意义,要求依照职权履职,禁止越权批办、过问案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近一段时间来,最高法院更加关注法院自身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密集出台涉及推动审判公开、规范审级关系和推进队伍廉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合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又出台了涉及这方面改革的若干文件。接下来需要抓共识、抓推进、抓落实,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循环往复。
我国诉讼法对案件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官客观、中立裁决的问题(比如回避等)作出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也出台了“从业回避”规范。但作为一项从业限制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官,要不要设立这样的从业回避,在多大范围内确定回避等,确实需要站在加强公职人员从业廉洁和保证公务履职公正性的角度去通盘考虑,并统一立法。尤其是在司法领域,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在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关系,都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因此,设定控、审、辩三方对等的执业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防止办案过程中的人情干扰,与排除某些地方领导非程序性地影响案件裁判一样,由于涉及法院内外部关系和司法环境等因素,其操作的难度较大,更需要在中央出台规范性意见和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应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建立更为刚性的操作制度,并加强这些制度的实际执行力。比如,在对待某些党政领导“关心”案件的问题上,中央和最高法院要求予以记录、通报,但它在实践层面上却很少实行。最高法院制定的《实施意见》,更强调排除法院内部人员干扰,提出“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但究竟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细化,要进一步强化与之相配套的综合措施,关注制度的执行、督察和有效性,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建立更为刚性的责任查究制度,使清正廉洁、公平正义成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坚守。(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