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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餐饮临时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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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7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小餐饮临时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梦花街”临备经营最多三年过渡
裘颖琼
  本报讯 (记者 裘颖琼)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小型餐饮临时备案管理办法解读新闻通气会获悉,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应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时限以及退出机制。  

  上海市食药监相关人士表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梦花街”馄饨店一类——但满足确有群众需求、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正面清单”明确了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品种、经营场所以及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负面清单”规定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冷食类、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管理办法还规定,临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以租赁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在最多三年的“过渡期”后,最终还是希望小餐饮实现合法化经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情形则包括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属于存在严重违法情节退出情形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目前,上海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全市稳步推广实施。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经营场所公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脸谱”、经营者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以及12331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市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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