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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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3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兄妹三人继承父母房产有据可依
范晓杭
  父母相继过世后,大姐、欧先生和小弟为房子的事吵作一团。这套房子原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父亲,可以买成产权时,父母出钱把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

  父母生前,就他们两位老人住在这套房子里,平时日常生活都由欧先生照料。父亲过世后,母亲因为是独居老人,居委会登记的联系人就是欧先生,平时有什么事,都是欧先生来处理。老人看病、开药、住院,都是欧先生和妻子陪着跑上跑下。当然,在两位老人最后的一段日子里,大姐也会从外地回上海,给欧先生搭把手。而小弟和父母因房子的事,关系一直不是很好。父母在世时,小弟多次要求父亲把房子的产权人改成他的名字,父亲说他们要以房养老,没有同意。后来小弟又想着让父母写个遗嘱,把房子留给他,父母也没应允。他们知道自己的儿子,即便留了遗嘱给他,他也不会按承诺的为父母养老送终。小弟气急败坏地留下一句话,“你们不把房子留给我,就休想我再来看你们”。之后,小弟就如他所说的,再也没有上过父母家的门。小弟虽然人不在家里住,户口却一直在父母的房子处。就是因为户口在,父母过世后,小弟提出当初房子应该是他和父母三个人的,因为政策的原因,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现在父母过世了,要分遗产,必须先分出来一份是他的,剩下的才算是父母的遗产。

  三兄妹实在争执不下,欧先生就找到我们,希望能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根据案件事实,我们调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撰写了起诉状。

  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应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若欧先生的小弟认为其为产权人之一,应另案提起诉讼,确认其所享有的份额。而事实上,这套房屋购买至现在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保护,小弟在父母生前也未对房屋的产权登记提出异议,故可以确认该房屋为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过世后,对于他们的遗产,在两位老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欧先生、小妹和小弟都有继承权。另外,欧先生在父母生前长期照顾他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欧先生应予以多分。

  看到我们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小弟当庭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欧先生和大姐就这套房屋的继承达成调解协议,兄妹三人各享有一定比例的房屋产权份额,并在一定期限前相互配合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范晓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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