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活动经费由谁出?已交付的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减半?在《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18名听证代表和29名旁听代表就一系列社区中引起广泛争议的话题展开了激辩。
议题一:业委会活动经费谁出
观点1:要有可靠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
省住建厅副厅长高浪称,经费来源可以从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中提取。如果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不足或者没有的,应该由业主大会规定经费来源。
观点2:增加“业主代表大会”这一主体
业委会代表廖军民说,如果业主代表能够反映全体业主的共同意见,那么,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就可以两者形式不同,实质相同。
议题二:怎样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观点1:要有适当的物业服务用房
高浪认为,修订草案规定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120平方米。该标准既充分考虑了业主的负担,又可以满足物业服务用房的需要。
观点2:建设单位不向业委会提供办公用房要受罚
廖军民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应当增加一条法律后果条款:如果建设单位不向业委会提供办公用房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提供,不提供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1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第64条。
议题三:可否实行质量保修金制观点
1: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十分必要
高浪认为,实行质量保修金制有利于明确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有效防止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的相互扯皮推诿,利于解除广大业主对商品房售后维修的后顾之忧。
观点2:设立物业保修金专用账户
江西师范大学城建学院教授陶满德称,如果设立了专用账户,能够避免把民事行为转化为行政行为。同时,由于房屋不同部位的保修期不一样,所以保修期难以界定,需要这一举措来保障。此外,这也可避免建设单位把矛盾转嫁给政府。
议题四:安保职责如何规定更科学
观点1: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划分赔偿责任
物业代表李兰军认为,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最后一句应当修改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划分赔偿责任。
观点2: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担法律责任
陶满德认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安保职责给业主造成损失,不是赔偿可概括的,应界定为法律责任。
议题五:已交付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减半
观点1:减半缴纳,支持了存房炒房
物业代表黄世海对增加“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用可以减半交纳”条款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都不合理也不可行。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物业服务单位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不会也并没有因部分业主未入住而降低相关费用。同时,减半方案与当前国家调控房价打击存房炒房大政方针相违背。如果减半缴纳,无形支持了存房和炒房者。
观点2:对已交付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设限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湖北认为,“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用可以减半交纳”一款缺乏时间规定,标准也偏低,不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收入,也将损害其他全额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高浪建议: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在2年内按50%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2年的全额收取。
摘自《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