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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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4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问·必·答
  问: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明确了各个等级的收费标准,是否适用于酬金制收费的企业?

  答:《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和收费标准,采用的是包干制的收费模式。《办法》明确的收费标准对于酬金制收费的企业不适用,但是企业与业主可以参照该办法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

  问: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如果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咨询。

  问:2005年10月1日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办法实施后,原来的售后公房的收费标准还有效吗?

  答:《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关售后公有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事项待另行制定规则。

  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是否可以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标准?

  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后,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物业分等收费标准》结合小区的物业管理实际进行重新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所在地的物价管理部门确认。若收费标准低于该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摘自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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