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2000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3.《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
6.《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5号);
7.《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43号)。
二、受理条件
(一)住院救助:
1.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3.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4.散居孤儿。
(二)门急诊救助:
1.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人员;
2.散居孤儿。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时,应该如实提供:
1.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5.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8.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0.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1.残联医疗帮困的证明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低收入家庭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2.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延长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无。
六、咨询电话:39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