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征峰认为,目前法律缺乏婚生推定制度,婚姻家庭编草案需要增加孕出者为母的规则,继而是婚生推定制度,即推定与孩子母亲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子为孩子父亲,这有利于未成年人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对孩子和父亲都是一种保护。如果第三人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有正当理由到法院起诉,法院在作出判断时应优先考虑婚姻关系中父亲的意愿。血缘关系在亲子关系形成中并不具有绝对优先地位。
代孕、试管婴儿等人类辅助生殖问题中的亲子关系如何确定?刘征峰认为,在合法的条件下,应当重点考虑决定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男女双方是否同意。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可以在充分研究和探索后,今后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人人皆为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是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前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丽萍说,从历史上看,亲子法的发展经历了家族本位、父母本位、子女本位的立法进程。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亲子法律制度上应采取子女本位的立法主义。
在王丽萍看来,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户籍登记制度这一行政手段确定父母子女关系。作为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应填补这一空白,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制度。
“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亲子关系的否认和认领制度。”王丽萍说,这三项制度是世界通行、最有效率的确定亲子关系的制度。首先应当推定和母亲有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男子为孩子的父亲,在推定发生错误时,当事人可以提起否认之诉。否认应当有相关的证据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同时,设立认领制度,孩子的亲生父母也可以主动认领自己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以同意采取此技术的男女为父母。
“这是兼顾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确定亲子关系的制度。”王丽萍说,目前草案中仍然采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术语,将部分子女贴上“非婚生子女”的标签,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对婚姻关系应当加以特别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应将子女以父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加以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应当统一称为亲生子女。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