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富诱惑难挡
12月3日,青海省西宁警方联合青海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通报侦结了一起以虚假矿产资源转让合同为诱饵,涉案金额达885万元的恶性矿产资源诈骗案。
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晶介绍,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马某、犯罪嫌疑人刘某夫妻两人自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实际未取得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文书、资料,以合伙开矿将获巨额利润为诱饵,先后骗取崔某、郑某等17家单位和个人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885万元后逃逸,由于牵涉单位和个人多,严重扰乱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市场。
“马某的作案手段比较隐蔽。”刘晶说,2010年2月,马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矿主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先行支付煤矿矿主100万元保证金,在开采证件过户完成后,再行支付余款。签订协议时,马某刻意将再行支付余款的内容写在了合同第二页。随后,马某将合同第二页撕去后并伪造了其他证明。“仅凭合同,使人看上去认为马某通过100万元获得了煤矿的探矿权。”刘晶说,随后马某在社会上散布消息,称自己拿下了这个大型煤矿,非法将煤矿按每三四个平方公里分为一个承包区,向外分包发售。
2010年6月,因原矿主发现了马某的这一行为,马某携款潜逃,将赃款用于购买宝马车、房产及个人挥霍。在接到报案后,西宁警方成立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追缴赃款余额127万多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涉矿案件上升
“巨额财富吸引了国内外资本参与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卫东说,在正常途径开采矿产资源以外,受利益诱惑,民间违法私下倒卖探矿证、采矿证,炒作矿产资源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经济诈骗案件。
已有5年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犯罪调查经验的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青峰介绍,矿产资源诈骗案件的情形非常复杂,经常包含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以探代采、非法盗采等多种犯罪形式。从案件发生频率来看,以下三类案件呈高发态势。
一是伪造或更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手续,以分包形式骗取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二是部分取得或伪造矿产资源开发手续后,以招股投资为名,在民间进行非法集资骗取资金。三是以探代采,炒作探矿权并进行相关诈骗。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一般取得一个煤矿的探矿权只需要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但取得采矿权就需要上千万元至数亿元。许多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矿权后,不进行或随意做些探矿活动后,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一方面获取非法所得,另一方面,利用探矿权可优先获得采矿权的优势,炒作探矿权,并私下转让探矿权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
新华社记者 陈国洲
(据新华社西宁12月5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