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业公司曾为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连续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新车购置价为20.41万元。今年4月16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中心评估,肇事车辆直接损失为5.4万余元,事故处理发生牵引费600元。
2011年9月下旬,该实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保险公司对该车辆评估直接损失54140元不予认可,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4740元(含600元牵引费)。该实业公司还向法院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和牵引费票据等作为证据。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辆折旧以后的价格为31227.30元,维修价格已超过了实际价格,故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