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陈金奇被外资珠宝公司招聘为驻上海南京西路某专卖店营业员。内心一直追求高消费的陈金奇在该岗位仅仅工作了2个多月,竟然萌生歹念。6月17日,陈金奇上中班,下午4时许,他乘同事不注意,一个人走进店铺内的办公室打开保险箱,从中偷出一枚钻戒藏进自己外套口袋,随后关上保险箱回到店铺自己的岗位上。大约5时许,陈金奇溜出店铺乘地铁回到家中,拿上身份证及偷来的钻戒直奔某典当行,除去利息和手续费,他得手4.14万元。事后,陈金奇再回到了店铺里继续上班。
当天,恰逢陈金奇负责最后盘点,他在记录本上登记了商品齐全的假账,妄图造成该钻戒在他盘点后被窃的假象。经查,涉案钻戒购入价为20573.85美元,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
到案后陈金奇交代:“实施作案当天,我刚刚‘溜过冰’(吸食冰毒),一方面自己欠别人的钱要还,另一方面因答应过朋友自己要过生日请他们玩,这才下手拿走了那枚销售价格约人民币30万余元的钻戒。”他还承认,事后他心虚害怕了,意识到偷拿钻戒的事情肯定要败露,想在外先躲一躲,等钻戒赎回后再到公司交账。谁知,仅仅过了2天,陈金奇就在浦东某网吧被警方抓捕归案。
法庭上,陈金奇对检方的指控无异议。法院认为,陈金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陈金奇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赃物已作退缴,法院一审酌情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