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5年来,该院共审结涉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诉讼案5件,分别涉及网络购物、团购、网上支付等类型。
案例一 网上付账单被撤销
消费者王某通过淘宝网在网上与某卖家就9折购买充值卡缴纳通讯费达成交易,由该卖家为王某的通信费账单缴费,为此王某向支付宝账户付款540元。在查询缴费网站确认后,王某通过“支付宝”确认付款,540元被打入卖家账户。可谁料,几个月后王某被告知通信费账单并未支付,因卖家已不知去向。
原来,由于为该账单付款的银行卡涉嫌被盗用,经警方立案,该账单的付款被撤销,600元资金被划回了付款银行卡。无奈,王先生只能另行为该账单缴费。
王先生认为,缴费公司撤销了付款,却没有及时更改网站的信息,自己因该公司的错误信息作出了错误的付款行为,受到了损失,该不实信息还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一。同时,自己是通过淘宝网的平台与卖家交易,现卖家联系不到,淘宝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缴费网站称,公司也无法预料第三方交易会对其网站信息形成依赖,而王先生自身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一定过错。淘宝网则认为,淘宝网仅作为交易地点的提供者,并不对消费者因使用其服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缴费网站赔偿王先生人民币540元。
案例二 团购地板质量伪劣
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团购信息,多次组织团购活动。该公司负责提供团购场地,组织销售商和网友参加现场团购活动,并向参展销售商收取场地租金和保证金。一消费者因房屋装潢需购买木地板,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木板团购活动,并与地板商签订购买合同。后消费者发现地板系伪劣商品,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公司和地板商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网络公司作为团购活动举办者,负责提供场所,收取场地租用费、分摊人工等成本费用,组织若干参展商集中参展,集中消费者集体购买。该团购活动类似于商品展销会,网络公司组织、举办团购活动,对参展商未尽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于是判决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 网购发票未列明细
上海某消费者在一家大型网上商城上购买了一台电风扇。很快,商城就向消费者送货并出具了发票和购物清单。可当消费者准备安装电扇时却发现电扇因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于是向网上商城提出换货要求。但商城方面却称,网站已明确写明“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消费者当初自己选择将发票的货物名称开具为办公用品,没有商品明细因此不能享受质保。无奈之下,消费者将网上商城告上法庭。
庭审中,网上商城对消费者主张的买卖电扇以及出具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依据合法有效发票才可以保修,商城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并不违法。
法院审理后判决网上商城为消费者购买的电风扇换货,并确认涉案的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