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的一天,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勇、李红卒、陈青松3位同学到粗粮红光店就餐时,发现店门口广告词的表述为每位18元,而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三人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粗粮红光店返还多收三人的6元钱;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受理后认为,粗粮红光店广告中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并没有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况且店方的定价也是合法的,并没有“多收”。于是对3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3位原告承担。
6元钱没有要回来,反而要付100元的诉讼费,3位同学自然不服。于是,他们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且上诉请求没有改变,同时指出:粗粮红光店对非公务员消费者要比公务员消费者多收2元的行为,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身份歧视,同时也违反了《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9条“经营者经营的服务项目,应当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价格”的强制性规定。
在二审的过程中,粗粮红光店也感到对公务员与非公务员不同收费的广告词的确不妥,主动撤除了广告词。二审法院认为,3位上诉人提出的粗粮红光店的行为违反宪法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的观点,是对宪法规定的理解不当。但同时又指出:广告词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造成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带来不良感受,应予撤除。鉴于粗粮红光店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撤除了广告词,因而驳回3位同学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200元人民币,由3位上诉人(原告)共同分担100元;粗粮红光店承担100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项众人皆知的宪法原则,但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犯时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解决起来却是非常复杂的。这起平等权诉讼的背后,涉及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不同理解。客观地说,法院判决对平等权的解读是正确的,3位同学的代理人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认同。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它作为我国第一例以宪法平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的诉讼,虽案情简单,但值得我们每个公民反思。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