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间,陈友忠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14家高档宾馆内,利用入住宾馆的被害人前往餐厅用早餐的时机,先在餐厅窥视获取被害人的房间号,再冒用被害人名义骗取宾馆服务人员打开相关房间清扫整理,随后趁服务人员不备,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的现金财物,共窃得现金3万余元及其他财物。
2011年11月21日9时许,陈友忠如法炮制采用上述方式,在本市静安区锦沧文华大酒店某客房内,再次试图行窃时,因警惕性高的客房服务人员阻止未能得逞。当天,他再次想窜入锦沧文华大酒店作案时,被保安人员在大堂内擒获。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陈友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偷盗钱款均被他用于坐飞机、赌博、去全国各地游山玩水。法院认为,陈友忠在刑满释放半年后,再次犯罪是累犯,鉴于陈友忠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