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老太已年过六旬,去年12月的一天,她独自一人乘坐公交车外出。当公交车行驶至徐汇区罗秀路长华路路口时,由于驾驶员突然紧急制动,导致袁老太失去平衡摔倒在车厢内,并当场昏迷。经过医院抢救,老人脱离了生命危险。
在治疗期间,公交公司曾主动垫付医疗费10万元,但是距离实际花费还有很大差距。由于费用问题协商不成,袁老太将公交公司告到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支付剩余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驾驶员的过错造成袁老太受伤,理应对其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