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一名收藏爱好者,家中珍藏着许多知名书画家的作品。2011年,因为读小学的女儿被查出患有严重的脑血管疾病,他不得不卖画救女,并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底价确定为10万元,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价款10%的佣金。
之后,拍卖公司迟迟没有组织拍卖。过了一段时间,赵先生突然被告知,20件字画已经以2000元的总价“处理掉了”。赵先生立即找拍卖行讨说法,但更令他吃惊的是,原本富丽堂皇的拍卖行已人去楼空。赵先生辗转打听到拍卖行的新地址,也终于把拍卖行负责人送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拍卖公司只同意赔偿5000元。其辩称,赵先生的藏品均为赝品,市场价低于1000元,如今卖出2000元的价格,赵先生应感谢拍卖行。他们认为,赵先生合同上注明的“藏品底价10万元”是他单方面自行添加的,系伪造。但是,拍卖公司既无法出具这些藏品是赝品的证明,也拿不出所谓的“真合同”。
法院认为,拍卖公司既未按约组织拍卖,也未退还字画,还擅自将藏品以极低价格处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