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有个亲戚从深圳到上海,给我带来一箱新鲜荔枝。我一见箱子外壳写着“深圳特产”,就犯点疑惑:深圳出荔枝吗?
对于荔枝,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广州罗岗、增城、从化;广西灵山;福建莆田等等,总之,没有深圳的份儿。
其实是我脑子“浆糊”了。广东是荔枝的故乡,深圳是广东辖区,后来成了特区,在我的印象中似乎与广东分开了。但事实上,就地理位置来看,深圳还是“岭南”,因此,盛产荔枝,名正言顺。我特地去查荔枝在深圳的情况,一查,深悔孟浪,原来深圳的市树即是荔枝,而且人家的荔枝大大的有名。其南山荔枝,是“地理标志产品”,当地县志记载:“荔枝树高丈余或三四丈,绿叶蓬蓬,青花朱实,实大如卵,肉白如脂,甘而多汁,乃果中之最珍者。”(《新安县志卷三·特产类》)该志甚至说,苏东坡说的“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中的“荔枝”,就是南山荔枝。案,苏东坡被贬惠州,而深圳就在惠州隔壁,历史上深圳曾受惠州辖制。由此可知,说苏髯所吃的是南山荔枝,靠谱。
正像《新安县志》描述的那样,我吃到的“深圳特产”,就是非常好的那种,可以说是“从未尝到过的最好吃的荔枝”,单就外表的鲜红和果实的硕大而言,前所未见。
如果推销荔枝需要名人代言的话,苏东坡算一个;还有一个,必定是杨贵妃。
唐代诗人杜牧有诗曰:“长安回望绣成堆,山顶千门次第开。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这是有名的“反腐”诗句。文艺作品,虚构的成分居多,但杨妃嗜荔,却是铁板钉钉的事——
北宋欧阳修等撰《新唐史·玄宗贵妃杨氏传》:“妃嗜荔枝,必欲生致之,乃置驿传送,走数千里,味未变已至京师。”又,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妃欲得生荔支,岁命岭南驰驿致之,比之长安,色味不变。”再,南宋王灼《碧鸡漫志》:“太真妃好食荔枝,每岁忠州置急递上进,五日至都。”
然而,问题来了。杜牧只说了“山顶千门”,《新唐史》只说了“走数千里”,那么,“山顶千门”“走数千里”是什么概念呢?远,是肯定的;远到什么程度?语焉不详。这可不好,因为知道驿路有多长,对于确定贡品荔枝取自何处,意义非常巨大。司马光说是“岭南”(两广);可王灼却说“忠州”(今重庆一带),差距可不小。
杨贵妃吃的荔枝,究竟从何而来?
据说,台湾学者严耕望在他的著作《唐代交通图考》中已经说清楚了。
严先生的书,我未曾拜读,不过没有关系,因为他可能引证的材料,一般读者均能找到。
《后汉书·和帝》曰:“旧南海献龙眼荔枝,十里一置,五里一候,奔腾阻险,死者继路。”俨然是“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的“前传”。东晋葛洪作《西京杂记》称刘邦建立汉朝后,南海尉赵佗以荔枝为贡物。唐代宰相张九龄《荔枝赋序》说:“南海郡出荔枝焉,每至夏季,其实乃熟,状甚琼诡,味特甘滋,百果之中,无一可比……”它们为杨妃嗜食的是“南海”荔枝,设下了伏笔。
但是,事情没那么简单。
曾经做过忠州刺史的唐代诗人白居易在《荔枝图谱序》中说:“荔枝生巴峡间……若离本枝,一日而色变,二日而香变,三日而味变,四五日外色香味尽去矣。”作为地方长官,白居易的话应该不会错。其实,东晋常璩所撰《华阳国志》及《新唐书·地理志》里面都明确四川宜宾一带盛产荔枝。
作为贡品,岭南的荔枝已经被典籍所认可。但四川的荔枝也不含糊,苏东坡《荔枝叹》云:“永元荔枝来交州,天宝岁贡取之涪。”蔡襄《荔枝谱》也提到,“唐天宝,妃子尤爱嗜涪州,岁命驿致。”涪州,今在重庆周边也。
因此,轻言杨贵妃吃到的荔枝来自岭南,可谓鲁莽。
岭南人也许可以说:你看,我们有种荔枝就叫“妃子笑”,这不是说明杨贵妃吃的是岭南荔枝嘛!
可是四川人也许不乐意了:这算啥子嘛,分明是在“抢注”啊!
抢注?对头!
我们首先来看白居易所描述的荔枝,“一日……二日……三日……四五日……”,说明他对荔枝的习性非常了解。这也印证了荔枝之所以古称“离枝”(意为不能离开本枝)的定义准确。若从岭南快递荔枝到长安,无论如何也得四五天(必须是日行千里的千里马,才能跑出这个时间,而岭南到长安,差不多是这个距离),按照白居易的说法,结果自然是“色香味尽去矣”,哪里还会“色味不变”!倘若我们把行程缩短一半甚至更少,即二天,那么做到香味都不变还是可能的。那个“一半”的地方在哪里呢?在四川,在重庆。
其次,《国史补》中说杨贵妃出生在四川,且“好食荔枝”。舌尖上的美味记忆,往往来自青少年时期。杨玉环虽然贵为皇妃,也会唱“谁不说俺家乡好”。一唱起来,她就想到家乡的荔枝多么好吃,就急着想吃,于是,“一骑红尘妃子笑”了。笑什么?终于能够吃到家乡来的荔枝,自然笑不动!宋人范成大在《吴船录》中说,“自眉嘉至此(涪州),皆产荔枝,唐以涪州任贡,杨太真所嗜,去州数里,有妃子园。”妃子园有荔枝树百余棵,盛产荔枝,人们称之为“妃子笑”,有什么过分的?
身为“国母”,杨玉环让人策马千里(相当于京沪高铁路程)急递荔枝,可说是滥用职权,乃“职务犯罪”,本来,按现行律例,贪污10万以下者只须被判五年徒刑,现在,杨贵妃平白无辜地被人“追加”了一倍的“赃款”,超过了10万,足够判个十年或无期徒刑的,无法不让她遗臭万年了。
一定是有人在“开坏”她。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