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
法院认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