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意见》还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优待,包括可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可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范围;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家庭,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 (闫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