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二中院民一庭却审理了多起代书遗嘱的纠纷,发现此类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由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最终被法院宣告无效。
案例一:代书的遗嘱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刘先生与颜女士有5个子女。多年来刘老夫妻二人一直与孙子小军居住在一起,他们原先承租的金汤路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房时,登记的产权人为刘老夫妻和小军3个人的名字。
2012年,刘先生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颜女士将5个子女及小军告上法院,要求对刘先生的遗产,即金汤路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分割继承。
法庭上,小军拿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为刘先生、颜女士,内容为“立遗嘱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去世,其在上海市金汤路房屋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均赠与共有产权人孙子小军”,落款处分别有立遗嘱人的印章及两枚指纹印记,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立遗嘱时间。
对这份遗嘱,颜女士认为,刘先生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遗嘱代书人是孙子小军聘请的,且遗嘱是事先制作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遗嘱内容并没有读给刘先生听;见证人也未起到见证作用,无法确认刘先生的手印、图章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该遗嘱应当无效。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传唤了遗嘱的代书人出庭作证。代书人向法院陈述,当时是小军请他去做代书遗嘱的。代书的内容也是按照小军的陈述打印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给两位老人读过的,但记不清当时刘先生是否签字、按手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刘先生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据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事实。而且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是否就是被继承人刘先生口述的内容,也无法证实。刘先生是否本人签字或者按手印也已经无法证实,所以刘先生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颜女士在内的6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官点评】
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岑华春指出,代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内容,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本案中,立遗嘱人并没有口述遗嘱的内容,而是由继承人小军陈述遗嘱的内容,难以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遗嘱为无效。
案例二:利害关系人不能代书遗嘱
2007年,当时60岁的陈阿婆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陈阿婆对房子的事情始终放心不下。原来,陈阿婆有4个子女,前些年小儿子看到父母住房困难,就贴补了两位老人一笔钱,购买了陈阿婆夫妻居住的房屋。房屋的产证写了陈阿婆、刘老汉和小儿媳、小孙女的名字。近年来,4个子女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纠纷,陈阿婆担心在她离世后,因为房屋再起纷争,便跟老伴陈老汉商量立一个遗嘱。
陈阿婆让小儿媳写遗嘱,小儿媳按照刘老汉和陈阿婆的意思用电脑打印了一张遗嘱。病床前,陈阿婆、刘老汉叫来了除小儿子以外的3个子女,将遗嘱拿给他们看。遗嘱上写着:刘老汉、陈阿婆夫妇现住上海市某路201室。该套房屋的产权,决定由小儿子和小孙女继承所有。3个子女同意父母对房产的处理,并在这份打印的遗嘱上签了名。刘老汉和陈阿婆也盖上了个人的印章。此后,陈阿婆和刘老汉相继离世。
虽然有了遗嘱,4个兄妹也还是因为房产起了纠纷。2012年,陈阿婆的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析产,分割继承这套写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的代书人小儿媳与“遗嘱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其作为代书人明显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由于遗嘱失去了效力,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鉴于两被继承人在生前确实有将遗产交由小儿子继承的意思表示,兼顾小儿子对房屋出资贡献较大的因素,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在分割遗产时对小儿子给予适当多分。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王伟
【法官点评】
承办该起案件法官的李罡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遗嘱也不断出现,如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这份打印的遗嘱由被继承人刘老汉的小儿媳起草,刘老汉盖章确认,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但由于代书人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媳不符合代书人资格。同时,该份遗嘱的见证人只有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人以上在场见证的要求,在形式上有重大瑕疵。所以,这份带有遗嘱性质的协议,并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