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75岁的朱老伯一纸诉状将某房产中介公司起诉到长宁区法院。朱老伯在诉状中称,去年10月他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子。他曾再三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自己出售房子需要负担多少税费,得到的答复是,除几百元手续费外无需承担任何税费。该工作人员因此建议他降价出售房子。朱老伯认为,自己是受到这位工作人员的误导后,才同意将交易价格从330万元降低到312万元。等到办理过户手续时,突然被告知要缴17.6万多元税款,经反复权衡,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迫不得已缴了税款。朱老伯说,正因为自己不懂相关规定,才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售房子,结果由于中介公司的误导,蒙受了重大损失,该损失理应由中介公司承担。同时,朱老伯还要求中介公司退还3.12万元中介服务费。
中介公司则认为,朱老伯要求赔偿的依据是涉案房屋的挂牌价,但挂牌价并不能反映市场的实际价格,只有对挂牌价作出相应的调整,才会有买方询问,提高成交概率和机会。工作人员是在征得朱老伯的同意后,才对房屋价格调整的,并且得到了买卖双方的最终确认。因此,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应返还朱老伯中介服务费1万元;驳回朱老伯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李冬这样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协助原告缴纳各项税费以及原告自行承担税费的事实;其次,原告作为纳税主体,有义务自行了解税费负担的具体情况;再次,原告简单地以所缴税款作为损失基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庭难以支持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李冬说,但是,被告没有准确、及时地协助原告了解税费负担的具体金额,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在此情况下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法庭酌情消减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为2.12万元。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中介服务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