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站等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地方,往往可以看到喊着“发票、发票”的不法分子在兜售假发票。目前,假发票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案发票大有蔓延之势,而且随着假发票的流动,已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这些假发票从何而来,又流向哪里,这条犯罪链是如何运行的,近日,金山区检察院对近期审查起诉的几起假发票犯罪案例进行了梳理,揭露出了假发票犯罪运行轨迹。
案例一:从窝点批发假发票,非法持有触刑律
2013年7月初,曾因出售假发票被判刑的董琴重操就业,联系了制作假发票的窝点,打算批发假发票再加价零售。没多久,制作假发票的窝点秘密给她送来5本假发票,包括4本伪造的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和1本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共250张。董琴以每本10元的价格共付款50元成交。
生意看似不起眼,但利润空间很大,董琴打算以数倍的价格推销出售。7月12日上午,她驾车来到金山区枫泾镇一条小店集中的街道,不停地向店主和行人分发印有联系方式以及“代开发票”等字样的名片。董琴的可疑行为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民警向店主询问,店主们告诉民警,董琴推销的正是“代开发票”也就是假发票业务。此后,民警把妄图驾车逃窜的董琴抓获,当场从她的车内查获她批发来的假发票250份。董琴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金山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董琴尚未进行伪造发票的交易,不能以出售行为定罪,但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较大,仍然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近日,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同了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判处董琴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析案】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增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刑罚保护。其中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二:为逃税购买假发票虚开136万元
2010年,30岁出头的韩婷来到上海金山创业,开了一家公司,业务主要是销售医疗器械给多家医院。为了能少缴税款,韩婷动起了歪脑筋。通过联络,韩婷找到朋友帮忙,花费小钱秘密买来假发票,有手工版的上海商业统一发票,还有机打版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然后把这些发票开给多家医院。
2013年4月,金山区国税局发现韩婷公司的发票颇为可疑并进行了初步调查,此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民警将韩雨婷依法传唤,到案后,起初还辩解一番的韩婷在铁证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经查证,涉案发票票面金额合计高达136万元,韩婷不得不补缴了所有税款。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韩婷开办的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单位犯罪,而韩婷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系伪造发票的情况下虚开发票,也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韩婷的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本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件。《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为犯罪,按照相关解释,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为追诉标准。本案中,韩婷开具伪造发票金额共计达1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发票罪。
“假发票会直接诱发偷税、骗税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为贪污、洗钱、商业贿赂等其他恶性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办案检察官在提及假发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时强调。同时提出,要想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绝非短时间能办到,必须抓紧研究建立发票管理的强效机制,努力解决发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盲点,从根本上铲除假发票的生存土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