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修正案草案,市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限额提高至20万元;而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的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有违法所得的行为,罚款设定则为违法所得3倍以下。
行政罚款为何设最高限额20万元?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之间,又有什么关联?行政罚款又该如何防止“乱处罚”和“该罚不罚”?
3种法律关系并行不悖
假如一家企业使用地沟油,危害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家企业不仅要因为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这种赔偿可能会令企业主倾家荡产。此外,还会因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目前的修正案草案,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是多少?20万元。
曾有一种担心是,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后果很严重,就应该让加害者承担沉重法律责任,这最高20万元的限额,太“轻飘飘”。
这想法,实在是一种误解。开头说了,就好比那个用地沟油的,一旦危害了公共安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关系并行不悖,要罚的,可不单单是那最高20万元,那20万元也只不过仅仅是行政罚款。
为啥提高到20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1996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2006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违法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2006年以来,本市约有30件政府规章设定了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主要集中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食品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
时至今日,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领域一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日益突出;同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51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208元,较之2006年的20668元和9213元,两项增长均已超过1倍。
因此,要让行政规章罚款限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适用,防止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的现象发生, 适当提高限额, 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
该罚就罚但不乱罚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遵循的一个原则是:既不乱罚,也要该罚就罚,换句话说,既不“乱作为”,也不“不作为”。
因此,调整规章设定罚款限额,并不意味着每件规章罚款的数额都要按照最高限额来确定。2006年规章罚款设定限额调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规章中仅30%设定了最高10万元的罚款规定。今后,市政府也将继续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罚款设定限额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遵循“过罚相当”,设定具体的罚款额度。同时,行政规章设定罚款以20万元的定额罚款为主,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倍数罚款为补充。
目前,综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需要继续斟酌评估的一个问题是:行政罚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