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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对爱犬有效羁束使他人免受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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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疏于管控,宠物犬伤人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对爱犬有效羁束使他人免受人身伤害
章伟聪 袁玮
绍波 图
  现如今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引发的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长宁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大都与饲养者疏于对宠物狗的管控有关。法官提醒: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

  处理粪便,狗绳放在了地上

  2012年6月的一天傍晚,李女士在小区里散步时突遭两条宠物狗袭击,其中一条狗将李女士咬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成,当年12月李女士将饲养肇事宠物狗的熊先生告到长宁区法院。李女士向法庭诉称,事发时,熊先生因处理狗的粪便而将狗绳放在地上,没有牵在手里。自己被失去羁束的狗咬伤,熊先生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李女士要求熊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300余元,并负担事发之日起她在狂犬病10年潜伏期内因狂犬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熊先生告诉法官,事发时自己确实在处理狗的粪便,但并不是将狗绳放在地上,而是踩在脚下。自己饲养的两条狗都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并且每年都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不会携带狂犬病毒。因此,同意对李女士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不同意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经李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的伤情鉴定,结论为:李女士被狗咬伤致软组织损伤。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熊先生应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7元;驳回李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侯欣琳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原告认为自己存在得狂犬病的危险,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自己饲养的狗不会携带狂犬病毒。法庭认为,原告在10年潜伏期内是否发生狂犬病,如果发生狂犬病是否与本次事件有关,以及相应的治疗费用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未束狗链,女邻居受惊跌伤

  2012年6月的一天,同样是在自己所住的小区内遇到宠物狗,但曹女士遭遇的情况比李女士要严重得多。当天,正在小区里行走的曹女士突然被一条狗吠叫着追赶,急忙躲避的曹女士惊慌中跌倒受伤。肇事狗的饲养者张先生随即陪同曹女士去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曹女士右膝外伤,张先生支付了当日的诊疗费90元。

  两个星期后,曹女士再次去医院检查的诊断结论,让她傻了眼。经拍片诊断,曹女士的右膝前叉韧带完全断裂,需要住院治疗。去年2月,曹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万余元。张先生则向法庭辩称,事发时狗虽然没有束狗链,但自己和狗都在门口,不是在外面遛狗,是原告戏弄狗才导致事情发生的。而且,原告时隔两周后再去医院诊断,其伤情应与事发当天没有因果关系。

  日前,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一次性赔偿曹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8万元,双方对此事无其他争议。

  出门拉屎,大犬撞倒骑车人

  前年12月的一天中午,沈女士骑自行车路过一家宠物店。突然,店里窜出一条阿拉斯加犬撞向自行车,沈女士避让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事发后,沈女士向警方报警并前往医院急诊,医生诊断沈女士左脚踝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为此,沈女士支付医疗费近2万元。之后,经警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沈女士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去年8月,沈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沈女士认为,实际控制肇事犬的柳先生没能有效控制肇事犬,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宠物店店主尹先生未在店门口设置防护设施,应负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柳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1.6万余元,尹先生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庭查明,事发当天,宠物店开门放狗出来拉屎时,沈女士正好从门前经过,结果导致意外发生。被告尹先生经营的宠物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在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登记。近日,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柳先生应赔偿沈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万余元;尹先生承担上述赔偿款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胡培莉表示,被告柳先生作为肇事犬的实际控制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该犬,导致该犬窜出宠物店,实施了侵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柳先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事宠物店属于非法开设,被告尹先生作为宠物店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肇事犬扰民,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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