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高老先生与田女士在公园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居住,靠高老先生每月2800元的退休金生活。2010年2月,高老先生不慎摔伤,手臂骨折,老先生子女认为田女士对父亲疏于照顾,自此与她产生矛盾。后高老先生在2012年12月住到儿子家中,至今未回原租房。现在高老先生被子女安置在崇明亲戚家中,平时医药费支出较多。
田女士认为,她本人无生活来源且身体欠佳,夫妻间有相互抚养义务,故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高老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两人离婚诉讼正在其他法院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但本案被告是90岁高龄老人,患有冠心病,面临更换心脏起搏器,需要治疗与照顾,高先生的养老金可能会小幅增加,但不足以明显改善其经济状况。综合双方的年龄、患病情况、目前生活状况、收入及实际需要,高先生没有能力负担田女士的抚养义务。田女士尚有子女,故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但基于婚姻关系的本质,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高先生的经济状况有进一步的明显改善,田女士可另行主张权利。(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