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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通畅 传播迅速 易获信任 难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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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7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渠道通畅 传播迅速 易获信任 难以追责
微信朋友圈莫成“谣言温床”
王文佳
图 IC
  本报记者 王文佳

  上周末,许多烟台市民都读到了微信“朋友圈”传播的一条假消息,内容是“今晚6时开始,烟台探头全部启动,集中专项整治驾驶”,一时人心惶惶。但是第二天,这条消息就得到澄清,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这则谣言每年都会以不同形式传一遍。

  传播速度快、渠道通畅已经让微信“朋友圈”成了谣言的温床,造谣传谣的戏码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不管是伪科学命题,还是无中生有的寻人启事,都说得有鼻子有眼,难辨真伪。微信也被大家调侃为“稍微信一点儿”。

  孩子“丢了十余次”

  “新版人民币将上市”,“放了3天的开水会致癌”,朋友圈里经常能看到一些惊世骇俗的“假”消息,虽然有些在很早以前就有专家出来辟谣,且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搜到,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随手转发。

  朋友圈的谣言大致分为几类:

  ■ 哭爹喊娘寻关注,以寻人、寻物为主要内容  “今天上午一个三岁多小女孩在怡馨家园小区附近被拐走,大人都急疯了,有知情者望告知,万分感谢!”可是搜索联系人“郑春蓉”的名字,会发现她在十几个城市都丢过孩子。

  爱心传递熊猫血、寻找失踪孩子、家中失火,编造此类消息已经成了骗取同情和关注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有不法分子借此实施诈骗。

  ■ 假冒官方发消息  好事者多是联系焦点事件编造谣言,危言耸听,蓄意传播紧张情绪。“某城市十多名KTV小姐染上艾滋病”,“6名越狱逃犯杀害多名女性、抢夺财物后潜逃至某市”,云南“3·01”暴恐事件发生后,“暴恐分子身上装有昆明至某地的机票”等传言在多地被改换城市名之后大肆传播。

  此类消息的特点是描述绘声绘色,细节生动,情感饱满,句式肯定,而且多是带着冒死泄露秘密那种大无畏而又悲怆的语气。让人有种被泄露了天机的错觉。

  ■ 以健康名义“科普”  “路灯杆数字能定位”“两边乳房不对称,易得乳腺癌”“长期便秘是肠癌的先兆”等不少打着“微健康”名义传播的知识帖,成了误导人的“伪健康”毒药。不明真相的群众经常自以为得了灵丹妙药,着急地转发给身边的朋友。

  ■ 靠恐吓和迷信骗关注  消息内容倒是其次,但标题或文末一定带有诱导或威胁性语言“今天某某日,转了家人长寿”“是中国人就转起”“看了要转发,不发死全家”等等,让你转也不是,不转也不是。

  微信自洁机制弱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春阳总结了几个朋友圈谣言的共同特点——看上去很激动人心;具有煽动性;立场非常坚定,而且基本都围绕着人们关心的话题;没有标注时间;没有准确的消息来源。

  他说,其实很多谣言很容易判断,比如上文提到的暴恐分子的谣言,谁有能力知道这么秘密的消息,不愿透露信息来源,又没有官方消息证实?走失孩子的寻人启事,大多没有标注具体时间,而是用今天、昨日等时间代词的一般都是假消息。“谣言一般都是很模糊的,而且喜欢用非常肯定的句式来回应悬而未决的问题。”朱春阳说。

  朋友圈为什么会变成谣言集散地,他认为,理由主要是三点。第一,朋友圈是基于朋友间信任的转发,更容易被相信。第二,微信的私密性较强,自清洁机制较弱,和微博相比,一条信息即使被辟谣,能看到的人也非常有限。第三,和公众媒介素养不足有关。“会不会转发谣言和每个人接触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很强的关系。很多个体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而是习惯盲从,谣言才会迅速扩散”。

  但是,对于谣言的出现和传播,朱春阳倒不认为是“一件彻头彻尾的坏事”。以前人们普遍愿意相信被公开传播的信息。但是这种对媒体彻底信任的状态如果持续下去,万一有一天出现了谣言,后果会是非常可怕的。反而如今,对谣言识别的过程实现了独立判断的可能。反过来说,一些涉事机构故意隐瞒信息的情况屡有发生,导致社会形成了一种心理,认为那些佯装被泄露出的内容可能是真的。因此,尽早恢复主流媒体和官方信息通道的高信任度,也是消除谣言的重要方面。

  至于在网上传播谣言的原因,朱春阳分析,除了独立判别能力低,还可能是出于商业目的,或者纯粹想发泄一下,“另外,从社会心理角度来解读,可能有人把传播这些消息当成了一种自我调适的出口,愿意相信的东西在这里出现了,即使看上去不那么可信,也先传了再说。真假在其次,情绪才是重要的。”

  微信传谣也要担责

  那么,在朋友圈造谣或者传谣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孟建坡律师表示,这是肯定的。2013年9月,两高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者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后者则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同时明确了“情节严重”严格量化的入罪标准,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在朋友圈也一样,即使不是造谣者,一条谣言如果被转发超过500次就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孟建坡律师解释,这样的传谣,即使不是故意,也是一种过于自信或者放任的过失,没有考虑到信息发送的后果。虽然微信相比微博甄别信息转发量的难度要更高,但是如果问题严重,电信部门、公安部门、网警是完全能够追根溯源,找到每一个造谣和传谣者的。

  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张玉光律师指出,从目前警方破获的网络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看,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主要是两类人群。第一类是名人或者意见领袖,背后可能是网络公关公司、网络炒手在操盘,目的是造谣炒作牟取利益。

  另一种人出于好奇、玩笑或泄私愤的情绪,制造或改编各种网络谣言。虽然有些人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或者污辱诽谤信息,但这些信息肆意传播,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即使捏造者、传播者都不是主观故意,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孟建坡律师强调:“即使是愚人节玩笑也是需要适度的,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是西方的节,中国并不认可,对别人的伤害达到一定量,量变就可能引起质变。如果编造恐怖或污辱诽谤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侵犯法人商誉,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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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学素养避免谣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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