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案被告欧亚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汽车”)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因此成为上海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涉自贸区专利权纠纷案件。
此例涉自贸区专利权纠纷案的原告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客特公司”)。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6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5月取得了授权。星客特公司经调查发现,欧亚公司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某商务大厦一楼的展厅内,销售仿冒星客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务车。
2014年1月,星客特公司委托公证人员对欧亚公司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星客特公司认为,欧亚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仿冒其专利产品的商务车,造成其专利产品的销售额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公司专利产品良好的市场形象。因此诉请法院判令欧亚公司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实施或许诺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展开辩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公证书,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方律师表示,这个外观设计的车型是进口改装车,在星客特公司的销售价格约为180万人民币,利润在八九十万元左右。
被告“欧亚汽车”则表示,此案涉及的销售行为是由欧亚汽车销售公司产生的,销售公司和汽车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也完全不同。“欧亚汽车”注册在自贸区,在自贸区外没有展示中心或门市部;而欧亚汽车销售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公证书上所写的长宁区某商务大厦内。为此,被告“欧亚汽车”认为,自己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不应为侵权行为担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征求双方的调解意愿,由于被告星客特公司表示不愿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