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岳先生用短信形式几次向高先生提出:如要续租商铺,以后的租金将提高到年租金10万元,也即高先生需提前一次性向岳先生支付2年租金计20万元。高先生表示拒绝,却在租期届满前一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岳先生支付了12万元表示续租。几经协商未果,岳先生委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先生腾退房屋。
庭上高先生辩称,他已全面履行前二年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租期届满前,也已通过短信的方式明确要续租商铺,并已提前向岳先生支付了后二年的租金12万元。岳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这12万元租金后曾提出异议,所以其与岳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要求法院驳回岳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高先生的确通过短信方式进行了续租商铺的意思表示,但从短信中可以看出,岳先生要提高租金到20万元,而高先生不同意,在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高单方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原来的租金额向岳先生支付后二年的租金,对岳先生不产生拘束力。因此,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未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从短信来往可以看出,双方对续租租金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高先生就将12万元汇给岳先生,仅是高先生的单方面意见,并不表明双方就租金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之间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成立。为此,法院判决高先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商铺。
短信及其他电子数据形式快捷省力,以此种形式订立合同已屡见不鲜。但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基本条件。当一方提出条件后,只要一方不同意,无论一方单方面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都不成立,当事人不能以实际履行为由强制对方接受。 俞肃平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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