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3:金色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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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0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解决“广场舞”矛盾需走出法律误区
殷啸虎
  殷啸虎

  要解决“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须走出几个法律误区。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跳广场舞自由的前提,是不影响和损害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法律的确没有规定不准跳广场舞,但对跳广场舞过程中扩音器材的使用是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以,如在跳舞过程中违法使用音响器材造成扰民,要予以禁止,且任何人都能干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违法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它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进行干预的行为,绝不是普通的民间纠纷。(本文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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