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