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吴大妈认为,当年小丽出嫁时给她的5万元,就是当年第一次动迁分给小丽的动迁款。新房小丽没名分,因此也无权分动迁款。另外,2006年吴大妈生过一场大病,当时小丽很少去看望她,而这次动迁,为了拿四分之一的动迁款,小丽却频频上娘家要钱。吴大妈心里气不过,因此不愿意分给女儿动迁利益。妹妹小华认为,当时父母说了,姐姐拿钱,家里另外造房子给小华。因为按照农村的风俗,家里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出嫁,小女儿便留在家里。而在2004年的时候,小华也结了婚,并且是招女婿上门。因此这套房子跟已经出嫁的姐姐没有任何关系。而在小丽看来,这5万元是陪嫁的钱。一家人对此争执不下,于是,2010年7月,小丽请了律师,打起了第一场官司。
在那场官司中,小丽作为原告,将父母和妹妹告上法庭。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小丽出嫁时拿的5万元属于什么性质。
原告小丽认为,当时这5万元是陪嫁,与动迁款无关。现在家里再次动迁,三被告获得的动迁款有398万元之多,却分文未给原告。作为动迁房的权利人之一,理应得到四分之一到份额,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动迁款99.5万元。
被告母亲反驳,2000年房屋动迁后,原告已分得5万元动迁款,当时是将这5万元存入银行后,在原告出嫁时将存折连同嫁妆一起给她的。现在动迁的这幢楼是三个被告出资购买宅基地后建造的,原告当时已出嫁,未参与出资,房屋的准建证也没有原告的名字,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第一次动迁款属原、被告四人共同所有,三被告辩称其中的5万元已分给原告,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法院又认为,第二次动迁款也属原、被告四人共同所有,具体分割的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60万元。
该起诉讼虽然结束了,但是一家人的矛盾并未平息。一年后,小丽得知,第二次动迁时父母和妹妹拿到的动迁款不是398万元,而是441万元,有43万元的差额因种种原因被隐瞒了。小丽再次把父母和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补充支付原告房屋动迁款10.7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房屋属原、被告四人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屋的动迁款理应由原、被告四人分割。本案财产共有具有家庭关系,应当按共有人的贡献大小确定相应份额,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予以考虑。同时本院也充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故对原告应得的份额,由本院酌情确定。据此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64824元。
小丽最后赢了官司分到了动迁款,却输了亲情,这个结果是否完美,只有她自己才明了。 方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