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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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妈的孩子也像根草?
柏万青 孙洪林
  你讲我评

  12岁的斌斌9月刚刚进入初中,但在入学测验中语文考了13分,数学考了12分。成绩如此之差,得从他的家庭说起。斌斌的爷爷、奶奶、外婆、外公都是支疆人员。爸爸、妈妈从小一起在新疆长大,两人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后来结为夫妻。

  2000年初,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双方举家回到了上海。斌斌的妈妈虽然勤奋,但由于斌斌的父亲游手好闲,整天不思上进玩电脑,小夫妻根本无暇顾及斌斌。因此斌斌自断奶后就由爷爷奶奶抚养。斌斌该上幼儿园了,爸爸一句“别浪费钱了”竟使斌斌的学龄前学习成为空白。斌斌上小学后,父母对他的学习也是不闻不问。

  2004年,因斌斌的父亲不肯正常上班,他与妻子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办理了离婚手续,斌斌归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斌斌的母亲念在过去夫妻情分上,离婚并没有离家,夫妻俩还共同生活了4年。2009年,在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妻子再也无法容忍回到了娘家。两年后组成了新家庭,并于今年生下了儿子。

  今年6月,斌斌的父亲突发脑瘤,经医治无效去世,弥留之际恳求前妻把斌斌带走抚养。斌斌母亲以自己已成立新家,且又添一子无力抚养为由,予以拒绝。

  斌斌入学的成绩,令从小带他长大的爷爷奶奶羞辱不已。考虑到两老年事渐高,对孙子的教育力不从心,便正式提出孙子让孩子的母亲抚养,并要求将孙子的户口迁到其母亲处。母亲与继父则提出,除非爷爷能够将孙子的名字添加到爷爷的房产证上,遭到爷爷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便找到我们要求调解。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斌斌母亲拒绝抚养儿子是无理由的。但是考虑到斌斌从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现在让他回到母亲身边,恐怕一时难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加上斌斌的爷爷奶奶居住在川沙,母亲居住在老港镇,上学的距离太远,建议双方今后多多交流,母亲应该经常去看望儿子,以便培养感情,爷爷奶奶也要逐步放手,让孩子慢慢接受母亲和继父。同时,斌斌的爷爷奶奶也应该考虑斌斌的权益,虽然他父亲已经去世,但对爷爷奶奶的财产还是享有继承权,因为斌斌还有一个叔叔和姑姑,为保护斌斌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把斌斌的名字写到爷爷的房产证上,爷爷生怕日后房子被其母亲卖掉,可以把奶奶的名字一并加上,爷爷基本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近年来,上海市的离婚率呈增长态势,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也日益突现出来。本次纠纷中斌斌面临的问题也是因父母离异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斌斌母亲以自己已成立新家,且又添一子无力抚养为理由予以拒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斌斌的祖父母是否有抚养斌斌的义务,《婚姻法》也有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本次纠纷中,虽斌斌的父亲已过世,斌斌的母亲已再婚,但这并不能成为斌斌母亲将其对斌斌的抚养义务转嫁给祖父母的条件。斌斌母亲与继父提出以斌斌的爷爷能够将斌斌的名字添加到爷爷的房产证上作为抚养斌斌的条件,这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在现有的状况下,抚养教育斌斌是斌斌母亲的义务,是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对于斌斌的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即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当然,如柏阿姨提到的在继承发生前,为保护斌斌的财产权益,使斌斌成为产权人之一也是另一个选择。

  对于斌斌的爷爷担心房屋被斌斌母亲私自出售一事,不仅《物权法》有关于处分共有物的规定,而且《民法通则》对监护人也有规定。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斌斌若成为产权人之一,出售整个产权房是要经共有人同意的。

  柏阿姨提出将斌斌奶奶的名字也加在产权证上,使其成为共有产权人之一,这样就有了双重的保障。而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柏阿姨的调解下,斌斌的母亲、继父、祖父母应该能就斌斌的抚养教育达成一致意见,为斌斌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再受父亲过世,母亲再婚的影响。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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