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宋老伯的案件时,宋老伯很担心拿不回来自己的房子,总是问我房子可以拿回来吗?我只能安慰老人说应该可以,让他不要担心。
宋老伯有两套房屋,一套自己住,一套出租。当时与只是租客的白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被白先生骗了。原来宋老伯的租客白先生在上海打工,一直长期租赁宋老伯的房子,平时关系不错,平时家里有什么东西坏了要修都是白先生帮忙,所以天长日久,宋老伯把白先生也当成了自己的儿子。
但是就在去年,白先生说他交的租金要是加起来都可以买宋老伯的一半房子了,当初还不如不交房租买套房子呢,并且说自己赚的钱都被自己乱花了,所以和宋老伯商量,能不能把这个房子一半卖给自己,自己会以分期把房款付给宋老伯的;而且这样的话,房子自己只有一半份额,自己还要再租半份租金,以后有钱了再把另一半也付过来,让宋老伯放心。宋老伯说当时自己对白先生是完全信任的,他说什么就什么,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白先生拿出来的,宋老伯基于对白先生的信任,看也没有看就签字了。可是签了合同没几天,白先生就说他家有急事回了老家,等了半年白先生也没有回到上海。宋老伯打电话问白先生房款的事,白先生说合同里没有付款期限,所以自己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宋老伯再打电话,白先生就不接了。
宋老伯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这件事。在我的建议下,我以宋老伯代理人的身份,给白先生发了一份律师函,明确要求白先生在收到该函后十日内支付购房款,否则将依法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函件由白先生查收了,但没有任何回音,至起诉时止白先生也未向宋老伯支付购房款。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白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白先生配合宋老伯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宋老伯一人所有。
庭审中,我提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宋老伯和白先生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因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对付款期限作出约定,作为买受人的白先生可以随时履行,作为出售人的宋老伯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也许是白先生自知有愧,也许是有其他原因,白先生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传唤后并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白先生配合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宋老伯一人名下。
拿到判决后,宋老伯喜出望外。因为本案是在我们所主任孙洪林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宋老伯特赠送了一面锦旗,表示对孙洪林律师感谢。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马海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