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属坦白。据此,法院作出了从宽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