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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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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要务还在于简政放权
赵志疆
  赵志疆

  据新华社报道,自2000年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全国“治超”已14年之久。然时至今日,“治超”的“文山会海”不仅没有压住超载超限,一些文件甚至异化为保护管理部门“创收”的工具。

  各级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不仅要协调管理、统筹全局,同时要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向执法部门返还罚款,但返还罚款早已成了潜规则,有些地方政府难免将治超当作额外收入的途径。

  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症结在于事权与财权分离——行政执法按事权属地方管理,维护因超限超载受损的道路则按财权由省级财政埋单。地方政府有安排人事上路罚款之权,却无承担道路维护成本之责,如此一来,难免导致地方执法机构膨胀,甚至为了增加收入而对超限超载车辆罚款放行。如果地方政府彻底根治超限超载,不仅意味着“自断财路”,同时意味着无法随心所欲地安排人事。

  一些治超站对外表现为“以罚代管”,还有一层原因是“以罚代养”,由于多数治超站的经费都未能列入地方财政保障,也未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因此,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实际上是依靠罚款来“养”的。严格执法将意味着砸自己“饭碗”。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作为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一部分,治超改革的要务还在于简政放权。首先,应厘清公路的规划审批权——在保障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将公路的规划审批权下放至地方,或许更符合地方实际。打破“拨款修路”的惯有模式后,“自收自支”的地方政府自然会学会管理每一分财政资金,也更有利于将公路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如再强化监督,治超工作才可能真正回归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本位。

  其次,可考虑将财权下放——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后,中央财政已为公路维护和执法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保障,问题的关键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省级收入部分占大多数,从而造成“事权”与“财权”割裂。依据“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服务于民”的原则,如果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统一下放至县级(市级)管理,不仅能调动基层政府的治超积极性,而且能彻底斩断地方“借鸡生蛋”的利益冲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在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只有明确各方责任归属,提高制度问责的力度和层级,才能确保“触及灵魂”的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出民生红利。这既是打造服务型政府所必须,更是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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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评论·随笔A02“治超”要务还在于简政放权 2014-12-03 2 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