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被称作“电子脚镣”的电子实时定位监控设备最早出现在美国、瑞典和韩国等国家,用于犯罪嫌疑人或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中。其功能并不像传统的脚镣那样,用于限制被监控者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在于确保被监管的对象始终处于可监控的物理范围内。为假释罪犯佩戴的“电子脚镣”外观上如同一枚电子表,由于戴在脚踝处因而隐蔽性良好,也不影响佩戴者在授权的距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但“电子脚镣”一经佩戴,无法完整性摘除。监管机关则可通过“电子脚镣”内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实时追踪佩戴者的踪迹。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使用“电子脚镣”,但以刑事裁定书对这一监管方式的监管主体和时间加以明确,在国内尚属首次。
此次适用“电子脚镣”监管的假释罪犯陈勇,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刑期未满。由于陈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今年12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送上海一中院审理。
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陈勇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陈勇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陈勇原判决案由为抢劫罪,是暴力型犯罪,为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社会矫正机关建议对其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建议,也予以采纳,作出对陈勇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据悉,上海一中院假释案件中首次启用“电子脚镣”的同时,还推出了该院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共同制定的《关于对特定假释对象实时电子实时定位监管的办法(试行)》。其中就佩戴使用的启动建议、主要使用对象、拟假释罪犯佩戴意愿征求程序的设置、审查决定的依据、裁定书的表述以及擅自摘除、破坏“电子脚镣”的法律后果等做出详细规定。